在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有一起矿业权退出补偿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纠纷案。原告是西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XX,他们委托了陕西某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当诉讼代理人。被告是西安市XXXX,法定代表人为叶XX,被告委托了该XX的一名工作人员做诉讼代理人。
原告公司是蓝田县某金矿的合法采矿权人。2018年,金矿被要求停工整改,到了2020年,蓝田县XXXX决定把金矿关闭。2022年,原告和蓝田县XXXX签了矿业权退出补偿协议,不过这个协议只对部分资产、费用等进行了补偿,金矿关停期间的停工损失、贷款利息等款项都没涵盖。相关部门还告诉原告,这部分损失可以另外处理。
到了2024年,原告向蓝田县相关XX部门交了履行补偿职责的申请书,可相关部门根本没处理。于是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相关部门对没补偿的款项进行补偿。结果被告说原告的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书。原告不服这个决定,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这起案件里,原告最初的处境很糟糕。他们的金矿被关闭,本来就遭受了很大损失,补偿协议又没涵盖全部损失,申请补偿还被相关部门无视,复议申请也被驳回。他们心里肯定很焦虑,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超律师介入后,做了不少工作。在法院立案后,他参与了案件的审理过程。原被告都到了庭,并且提交了相关证据,双方完成了举证、质证,李超律师认真分析了这些证据。
李超律师的关键策略点在于,他抓住了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关闭矿山给合法采矿权人造成损失时,补偿职责属于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义务,一般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这个核心逻辑。虽然原告和蓝田县XX签了部分补偿协议,但协议约定没补偿的损失可以另外处理。被告只以程序性理由驳回原告复议申请,根本没法认定相关部门是不是还负有补偿职责,也不能认定原告的复议申请超出了法定期限。
李超律师自2016年11月开始执业,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政府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征地拆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领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他服务政府多家资源规划部门十余年,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他还担任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等多个职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超律师关于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存在不当的观点。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西安市XXXX作出的案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对比原告最初的处境,原本复议申请被驳回,感觉维权无望,到现在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他们有了重新获得补偿的机会。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抓住了补偿职责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以及协议约定未补偿损失可另行处置这些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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