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明律师是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执业十六年,累计承办/协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民商事及行政争议领域均有建树。他还是兰州市民商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等,长期接受本的主流媒体专访,获得众多荣誉。
2022年10月24日,兰州XX公司与王XX签订劳务协议,聘用王XX在公司从事送货工作,期限一年。王XX的工作是向终端客户配送乳制品、果汁等货物,并根据配送货物数量代收货款。然而,2023年5月,王XX无故失联停止送货。
公司核查王XX的送货清单库存并与终端客户及王XX确认后发现,王XX在提供劳务期间从2022年11月开始伪造虚假第三方出货共4笔,金额2920.5元;2023年1月至今代收终端客户货款共计22111元未支付至公司账户;仓库缺货金额共计53911.76元;向已收款终端客户未送货共计3878元,上述共计83821.6元。扣除公司应支付王XX的劳务报酬33216.49元,王XX应向公司返还剩余货款50615.77元。
公司决定委托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处理此事。接受委托后,律所律师开始搜集整理证据,包括劳务协议、对账单、库存报表等。他们仔细分析这些证据,明确王XX的不当得利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他们针对王XX的行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庭审中提交关键性的答辩意见。律师指出,王XX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其主要工作任务是送货,并无收取货款并截留及自行销售货物的职责权限。王XX将自行收取的货款部分截留,私自销售货物导致库存短缺,其占有货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2024年,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王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王XX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法院作出判决:王XX返还兰州XX公司货款83821.6元;王XX赔偿兰州XX公司损失1730.44元,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赔偿自2024年4月22日至货款实际返还之日的损失。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81元,由王XX负担。
最终,在李海明律师所在律所律师的努力下,兰州XX公司成功追回货款,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也体现了李海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处理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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