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机械制造公司(A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自然人借了90万元。后来因为还款问题产生争议,闹上了法庭。债务人以及担保方以“借款不实”“债务转移程序违法”“担保非自愿”这些理由,提起了再审申请,想要推翻原来的判决。这可把A公司愁坏了,一旦再审申请通过,公司这90万的债权就没了,公司的资金周转也会受到极大影响。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A公司在收到再审申请时,十分焦虑,担心债权无法得到保障。这时,他们找到了李光伟律师。
李律师接手案件后,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在证据收集方面,他仔细梳理了碎片化的证据,通过时间轴、图表将其整合为完整链条,增强法院采信度。他还提供了《借条》、累计63.05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认可的口头利息约定(月息3%),结合《转款协议》中的本息结算逻辑,形成“借款+利息=90万元”的完整链条。
在法律条文适用上,李律师针对“程序违法”主张,聚焦《民法典》排除干扰条款,直击争议核心。他还主动建议对协议签字真实性进行笔迹比对,因对方未申请,间接强化了证据可信度。
庭审准备阶段,李律师通过模拟法庭预判对方论点,结合类案检索报告施压。
突出关键策略点
在借款真实性争议方面,对方称90万元借款未实际交付,指控“虚构债务”。李律师提供完整证据链,还让债务人当庭确认借款事实,援引《民法典》第667条,明确自然人借款合同自资金交付生效,口头利息约定符合交易习惯。
对于债务转移合法性问题,对方主张债务转移协议未经公司内部决议,违反《公司法》。李律师提交三方签署的《转款协议》原件,证明公司盖章确认,且协议内容不涉及重大权益变更,无需股东会决议,依据《民法典》第551条,强调债务转移仅需债权人同意,程序瑕疵不否定协议效力。
针对担保责任抗辩,对方称签署协议时受胁迫,主张免责。李律师举证担保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且无报警记录或医疗证明佐证胁迫事实,结合担保人系公司股东身份,论证其自愿承担商业风险,与“胁迫”无关,还通过法院查封资产的合规记录,证明司法措施合法,排除胁迫嫌疑。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李光伟律师从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其中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案件占比约60%,在处理这类债务纠纷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李律师关于借款真实性、债务转移合法性、担保责任等方面的辩护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A公司成功全额维护了90万的债权。A公司原本担心债权受损,现在债权得以保障,这一结果与他们最初的担忧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李律师对证据的精细化管理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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