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X等四名货车司机在岱山县XX某堆场两次盗窃电缆线,销赃得款约49200元。余X作为个体收购人员,明知电缆系犯罪所得仍两次收购,获利约3000元。余X曾有收购赃物被行政处罚、因故意伤害被不起诉的经历。案发后,余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但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浙江舟山毕罗春律师于2011年起在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正式执业,此次作为余X的辩护人介入案件。
毕罗春律师在前期调查中,凭借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深度参与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实务工作积累的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细致梳理。他提出犯罪数额中废电缆应予扣除的辩护意见,虽未被采纳,但展现了其对案件细节的严谨把控。同时,他还指出余某存在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退赃等情况,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毕罗春律师继续发挥其善于在复杂事实中梳理法律逻辑的能力。他强调余某虽有行政处罚前科、到案未如实供述,但已经认罪认罚并全额退赃。这种对法定从宽情节的精准把握和有力阐述,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避免了余某被加重处罚。
毕罗春律师还提出了对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请求。虽然缓刑建议未被采纳,但法院在法定刑期内给予了较低的十个月刑期。与主犯盗窃罪一年一个月的刑期相比,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这一结果也证明了毕罗春律师有效辩护的价值。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余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退缴赃款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4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毕罗春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以严谨、细致、专业为工作准则,注重法律文书的规范性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其工作态度和专业能力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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