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中,三原告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三原告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参与此案。张居宽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知识积淀,且从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丰富的经验使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着清晰的思路。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多次公开开庭审理,并组织现场勘验。张居宽凭借其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围绕事发道路管理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辩论。他熟知在生命权纠纷中,确定责任主体和过错程度是关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这一结果体现了张居宽在案件代理中对法律规则的准确运用。
在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要求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及违约金。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深知在服务合同纠纷中,协议的效力和服务的实际履行是核心问题。他凭借自己在合同X领域的独到见解和知识储备,在庭审中提交相关证据,试图证明协议的有效性和服务的实际履行。然而,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虽然此案结果未如原告所愿,但张居宽在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对法律规则的把握,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江苏省淮安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居宽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等。被告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张居宽作为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具备开阔的行业视野和专业的法律技能。在案件审理中,他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他协助法院查明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关键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体现了张居宽在建设工程领域对法律规则的精准解读和运用。
张居宽律师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任省财税委委员,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的结合,使其在处理各类案件时能够从更全面的角度出发。他在这些案件中,通过对法律规则的深入理解和准确运用,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也为法律实务中责任认定与合同效力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厘清了相关规则,促进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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