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X年,东莞市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与广州XX公司签订《招商外包服务合同》,约定广州XX公司为其提供全国范围内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期限为202X年X月X日至202X年X月X日,之后还签订了补充协议。该餐饮公司依约支付了保证金X元,但直至起诉之日,广州XX公司未完成任何招商目标,构成违约。同时,广州XX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尚X为唯一股东。该餐饮公司面临保证金无法收回,且可能遭受违约损失的困境。
杨静律师在接手此案后,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她仔细查阅合同条款,从《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寻找关键证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通过收集该餐饮公司提供的中国XX银行转账记录电子回单,证明保证金支付事实;利用“某公司&某公司招商合作沟通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截图,展现双方前期沟通情况;还通过与“快客冉某”等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广州XX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且已无正常经营。在法律观点上,杨静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准确指出广州XX公司违约事实,以及尚X因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庭审过程中,杨静律师逻辑清晰地阐述代理意见,为原告争取最大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合同于202X年X月X日解除,广州XX公司退还保证金X元,并以X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违约金,自202X年X月X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尚X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结果超出了该餐饮公司最初的预期,成功帮助其挽回损失,维护了合法权益。杨静律师通过此案,再次展现了其在合同纠纷处理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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