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女士和被告祁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矛盾不断。董女士称祁先生存在酗酒、夜不归宿、赌博等恶习,甚至有家庭暴力行为,曾起诉离婚但被法院以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分居,董女士再次起诉离婚,并提出多项诉求,包括要求获得两个女儿的抚养权,每月抚养费4000元;要求位于XX区的房屋归自己所有;要求祁先生赔偿毁损的价值12205.X元的婚前财产;要求祁先生返还欠款X2XX0.X4元;要求祁先生自行承担剩余个人贷款XXX元等,以上合计XX211X.42元。
祁先生则辩称,董女士所述离婚事实与理由不完全属实。是董女士母亲长期介入双方生活,导致矛盾产生,自己并非故意夜不归宿,而是被董女士及其母亲以各种理由不允许在家中留宿。他认为婚生女由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因为自己工作稳定、收入可观,母亲是退休教师且愿意帮忙照顾孩子。在财产分割方面,祁先生指出房屋是自己婚前购买,应按比例分割;车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自己名下贷款22243.5元用于房屋贷款及夫妻共同生活开销,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董女士要求赔偿的婚前财产和返还的欠款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驳回其请求;董女士诉请的部分贷款不应算作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李斌律师接受祁先生的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卷宗大概有几百页。李斌律师多次与祁先生沟通,了解案件细节,前后沟通了十几次。李斌律师还收集了祁先生工作收入、家庭环境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他有能力抚养孩子。在法庭辩论中,李斌律师提出祁先生工作稳定,有稳定住所,母亲也有能力和意愿帮忙照顾孩子,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由祁先生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对于财产分割,李斌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分割方案。比如房屋,是祁先生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应按照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进行分割。对于债务承担,李斌律师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债务用途等进行分析,指出部分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斌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判决准予董女士与祁先生离婚,两个女儿由董女士抚养,祁先生自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位于西宁市XX区的房屋由董女士使用;董女士名下于婚后产生的部分贷款及信用卡欠款由董女士和祁先生共同承担;驳回了董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比祁先生最初的担忧,比如担心失去孩子抚养权、承担过多债务等,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是比较理想的。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斌律师充分收集了证据,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为祁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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