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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胜诉,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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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7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黎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3201911095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97873316
代表案例:28个
律师优势:;法本专业毕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精通各种法律法规;办案经验丰富,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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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周X与被告郑某曾是恋人,因原告隐瞒已婚事实产生矛盾。被告在抖音发视频,原告认为侵犯其名誉权起诉,要求停止侵害等。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黎芳律师代理被告,围绕名誉权侵权要件抗辩,法院采纳意见,驳回原告诉请。
随州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胜诉,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在随州,周X和郑某原本是恋人,然而这段感情却因周X隐瞒已婚事实而产生裂痕。之后,郑某在抖音发布了一条视频,这一行为让周X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侵害,于是将郑某告上了法庭。郑某为此委托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为其辩护。

黎芳律师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拥有7年执业经验,在随州本地深耕法律服务10余年,累计办结案件300+,擅长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多个领域。在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中,她充分展现了自己的专业能力。

原告周X主张被告郑某通过抖音平台发布视频、短信微信威胁等方式实施“网暴”并侵害其名誉权。黎芳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重点围绕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抗辩。她指出,案涉视频中人物面部已被马赛克处理,未出现原告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可识别身份的信息,视频及评论内容虽带有情绪表达,但并未使用侮辱、诽谤性词语,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侮辱、诽谤”行为。同时,在原告起诉前视频已设为“私密”,不再对外公开,被告已主动停止任何可能的传播行为,不存在“持续侵害”的情形。

对于原告主张另外两份含有其身份证结婚证的视频系被告发布,黎芳律师成功将举证责任归于原告,并指出其无任何证据支持,实现关键事实上的“反杀”。此外,她还向法庭充分揭示原告在婚恋关系中的不诚信行为,降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可信度,强化被告行为的可理解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被告发布视频的行为未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侵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黎芳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合理运用证据攻防策略、固定主动止损行为、结合情理与法理以及有效控制诉讼成本,为被告成功维权,也为类似网络言论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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