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万X怎么也没想到,一次酒后的冲动行为,让自己陷入了一场刑事诉讼的漩涡。酒后的他和李X等人逞强耍横,无故殴打了被害人王X、刘X,还夺取了王X价值1345.14元的手机。公诉机关指控他犯寻衅滋事罪,且存在强拿硬要财物情节,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万X在焦急之中,委托了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的梁小龙律师为自己辩护,希望能为自己争取一个相对好的结果。
梁小龙律师,1982年10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中共党员,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他在2013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已有13年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039件。梁小龙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对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程序规范及庭审抗辩均有深入研究与丰富实践。
接手万X的案件后,梁小龙律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他首先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配合司法机关审理,同时重点审查案件关键事实,寻找辩护突破口。针对公诉机关指控万X“强拿硬要被害人财物”的情节,梁小龙律师仔细核查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结合案件事实论证万X夺取手机的目的是迫使被害人下车,无非法占有故意,不符合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的构成要件,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该加重情节。
对于万X是否持木棍殴打被害人的争议,梁小龙律师结合全案证据审慎质证,客观呈现案件事实。同时,他着重强调万X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包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在庭审中,梁小龙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重点论证万X夺取手机的行为不构成强拿硬要,同时全面阐述万X的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梁小龙律师提出的“万X无强拿硬要财物主观故意,该情节不予认定”及“万X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判决万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较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上限大幅降低。而被告人李X因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这起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梁小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他严格恪守律师执业准则,尊重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和严谨的证据分析,有效打掉加重情节、凸显从轻情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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