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X月15日,刘先生驾驶冀F×××号车撞到孙先生后逃逸。交警认定刘先生负全责。孙先生受伤后在医院治疗,刘先生支付了15500元费用。孙先生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X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时,对孙先生各项损失进行认定。医疗费有票据支持,护理费有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法院都予以支持;营养费因孙先生未提交加强营养医嘱,交通费提供证据不足且数额过高,误工费孙先生未提交证据,法院按农业标准支持部分。最终,法院支持孙先生损失共计XXXX3元,因未超出保险限额,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扣除刘先生支付的费用后,保险公司应赔543X3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刘先生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属于免责情形,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而且他们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符合法理,一审判决他们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下承担赔偿责任是纵容犯罪行为。
孙先生一方则辩称,一审中刘先生和刘先生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未明确答复是否本人签字,也无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刘先生也表示,自己没收到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肇事逃逸未使损失扩大,保险公司以逃逸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孙先生委托了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李泽宇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先生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围绕这一关键细节,李泽宇律师指导孙先生固定相关证据,比如让孙先生提供刘先生和刘先生关于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的陈述等。
二审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上诉理由,强调肇事逃逸属于免责情形。李泽宇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也未对免责条款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其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听到判决结果,孙先生原本紧张的心情终于放松下来,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买保险时要确认是否收到保险条款,免责条款是否被告知。第二,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费用票据、聊天记录等。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买保险时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很重要,否则免责条款可能不生效。遇到类似纠纷别慌,专业律师能帮你抓住关键细节,维护合法权益。在这个案子里,李泽宇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抓住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这一被忽略的点,帮孙先生赢得了官司。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