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XX在2023年3月入职某铸业有限公司,干的是气割岗位,工资是计件制。本来好好工作着,谁能想到2024年x月xx日,蒋XX在工作中受了伤,后来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是十级。
这时候麻烦事儿就来了。公司不仅没好好配合蒋XX申领工伤待遇,还在工资支付上搞起了花样。以“计件核对周期两个月”“申请人未配合核对”为借口,拖欠了2025年10月到12月的工资。
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违法扣款,还不依法支付工伤待遇,蒋XX在2025年12月x日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他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2025年10月至12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加起来数额可不少。
公司这边呢,辩称部分款项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停工留薪期和工资标准也有争议,还说蒋XX是自行离职,不认可经济补偿金。这案子可复杂了,是工伤待遇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竞合的复合型劳动争议。
蒋XX找到陈步青律师之后,陈步青律师精准把握案件走向,建议他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样一来,在主张工伤待遇的同时,还能依法追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在仲裁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做了不少工作。全面收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流水、解除通知及邮寄签收凭证等关键证据,一项一项计算各项请求金额。针对公司提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盐城市规定下浮10%”“停工留薪期仅认可2个月20天”等抗辩,陈步青律师查阅了地方法规和司法实践,做好了充分的法律应对准备。
到了庭审的时候,陈步青律师围绕三大焦点展开辩论。第一,公司以“计件核对周期两个月”为由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蒋XX因为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X》第三十八条,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第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主张成立,但其他各项都应该支持。
最终,仲裁委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决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蒋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499.74元、2025年10月x日至12月x日工资21,083.13元、经济补偿金27,499.74元,合计人民币89,582.61元;对蒋XX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蒋XX一开始担心拿不到应有的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经过这次仲裁,他成功获得了近9万元的赔偿,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抓住公司拖欠工资这个关键问题,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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