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是实务中的一大争议焦点。有观点认为,应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作用大小来区分主从犯;但也有观点指出,若各被告人共谋实施犯罪且作用相当,则不宜区分主从犯。此外,量刑时对于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的考量尺度,不同裁判机关也存在一定分歧。这使得此类案件的辩护工作面临诸多难点。
在德阳市旌阳区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案发后,三人分别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公诉机关指控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李XX的家属委托了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李坤律师接受指派负责此案。
李坤律师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从多方面展开辩护工作。他指出被告人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XX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此外,李坤律师还提出李XX在此次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请求法院对李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未采纳李坤律师关于李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但认可三名被告人均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此案表明,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中,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对量刑有重要影响。李坤律师在合同事务及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经验,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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