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X月XX日凌晨,在天津市XX区的一家电竞酒店里,发生了一起财物被盗事件。这家酒店属于天津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孙X(案发时未满14周岁)在该酒店408号房间内,将房间里的三块电脑主机显卡、三条内存条以及三个CPU盗走。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孙X长时间未归后,进入房间检查才发现物品被盗,随后立即报了警。
该酒店公司作为原告,在财物被盗后为了追回损失,委托了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代理此案,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张书雯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1202011248250,服务地区主要是天津津南区,其律所位于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底商8号。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张书雯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一系列严谨细致的工作。她首先仔细研究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公安机关经过调查,由天津市XX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进行鉴定,确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44,850元。由于孙X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不执行)及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张书雯律师系统地整理了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公文书证,以此来清晰构建侵权事实、损失金额与监护人责任之间的证据链条。
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经法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张书雯律师凭借着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前期充分的准备,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然推动案件顺利进行。她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监护人责任的特殊规定,有效利用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认定结论,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盗窃原告酒店财物,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孙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法院确认了公安机关委托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所认定的损失金额44,850元,判决被告孙X某(孙X之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4,850元,赔偿费用首先从孙X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孙X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亦由被告负担。
客户对张书雯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评价她专业负责,让酒店的损失得以挽回。张书雯律师秉承着服务于当事人的宗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这起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