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在20XX年X月XX日,被上诉人某泵业公司(XXXX)和上诉人某建设公司(化X公司)、被上诉人某新材料公司(中X公司)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合同里约定,XXXX要给化X公司、中X公司供应一批化工泵,合同总价128万元。合同第7.1条规定,XXXX收款得等中X公司向化X公司付款之后才行;第9.1条则表明,“甲乙方”要是没按约定支付货款,逾期部分要按每日万分之一付违约金。
20XX年X月XX日,XXXX供应的设备验收合格了。质保期过了之后,化X公司、中X公司却没按约定支付验收款384000元还有质保金128000元,一共欠了512000元。20XX年X月XX日,中X公司出了《付款计划函》确认了这笔欠款。可XXXX催款一直没结果,只能去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化X公司、中X公司一起支付货款512000元还有违约金12800元。化X公司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上诉,说自己不该承担付款责任,付款条件也没成就。这可把XXXX急坏了,本来以为一审赢了就能拿到钱,没想到又生出这么多波折。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XXXX在化X公司上诉后,赶紧找到了邵如阳律师。当时,公司上下都特别焦虑,担心货款要不回来,公司资金周转都会成问题。
邵律师接手案子后,先是仔细研究了合同文本,前后看了好多遍,就为了从里面找出对XXXX有利的证据。然后,他还多次和XXXX的负责人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
在整个代理过程中,邵律师做了很多工作。他围绕“甲指乙采”模式,详细分析合同里“甲乙方”并列表述、共同验收、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写了好几份文书来论证化X公司和中X公司是共同买受人。同时,他准确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主张合同第7.1条“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条款无效,也提交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为了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邵律师收集了设备验收合格证明、质保期届满事实、中X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函》等证据。在违约金方面,他主动向法院说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避免了争议。
针对中X公司缺席审理的情况,邵律师充分举证,让法院能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在二审应诉时,他系统梳理一审判决依据,逐一反驳化X公司的上诉观点,写了详细的答辩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化X公司是案涉采购合同的共同买受人,应该和中X公司一起向XXXX承担付款责任。合同第7.1条“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条款无效,付款条件早已成就。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化X公司作为共同买受人承担付款责任。
原本XXXX担心化X公司上诉后货款要不回来,现在成功让化X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这个结果和之前的担忧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在于邵律师精准识别不合理付款条件、论证共同买受人身份,运用行政法规保护了中小企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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