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徐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两名原告是死者的父母,他们在儿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后,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却遭到了拒绝。
事情是这样的,死者在校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是1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保险机构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原告接到拒赔通知时,整个人都懵了,他们怎么也没想到,孩子没了,保险还拿不到。那段时间,他们整天唉声叹气,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
后来,原告委托郑文婧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机构支付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郑文婧律师是在原告找到郑文婧律师的时候介入这个案子的。
接手案子后,郑文婧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审查保险合同订立、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单送达等关键事实。郑文婧律师仔细查阅了几百页的卷宗,逐字逐句地分析保险合同的条款。在阅卷过程中,郑文婧律师发现保险机构在保单送达和免责条款提示方面存在问题。
针对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郑文婧律师从条款提示义务未依法履行、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等核心点组织证据、拟定诉讼思路。郑文婧律师收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备了详细的代理词。
庭审中,郑文婧律师围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论证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清晰阐述原告主张的法律与事实依据。郑文婧律师指出,保险机构虽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但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最终,法院判决保险机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
原告原本担心拿不到一分钱保险金,没想到最后能全额获赔。这个案子能成功,靠的就是抓住了保险机构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保单送达义务这个关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只要把关键证据找出来,就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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