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因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被患者家属起诉。患者梁某因上腹痛伴恶心、呕吐、腹泻就诊,初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高血压病,然而在住院期间突发昏迷后死亡。经鉴定,梁某系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并心包压塞死亡。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存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与梁某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决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医院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坚称自身诊疗行为符合常规,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陷入僵局。
唐蓝青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全面深入地研究了一审的鉴定报告和相关病历资料。他发现,虽然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医院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但同时也指出存在未及时进一步跟踪检查“主动脉型心脏”的过错。唐蓝青律师进一步分析,尽管患者从入院到死亡时间短暂,且医院作为二级医院存在技术和设备限制,即便发现问题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开展手术治疗,但不能排除患者在获得及时诊断及适当治疗后有存活的机会。而医院的过错使得患者完全丧失了这样的机会,这成为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他通过梳理大量医学资料和相关法律条文,为医院的上诉进行了严谨的法律论证。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唐蓝青律师的观点,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医院过错与梁某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无不妥,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医院承担10%赔偿责任的判定。这一结果既维护了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让医院认识到自身在诊疗过程中的不足。唐蓝青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分析能力,为案件的公正判决贡献了力量。此后,他继续投身于各类案件的处理中,以扎实的专业素养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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