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镇江市,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引发关注。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室内精装修工程后,第三人毛XX承接部分楼栋工程,并将石材安装劳务发包给李XX。李XX组织班组提供劳务,经结算,扣除已发工资后仍欠51万元,李XX已垫付全部剩余工资。李XX诉至法院要求该建筑装饰公司支付款项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求。然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告非农民工、自身非总承包单位等为由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琪律师作为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二审法院于2024年6月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张琪律师与被告方代理人到庭举证辩论。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张琪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围绕案件关键进行举证。他指出被告系案涉工程承包人,却未能举证证明自身为分包单位;同时,原告班组为农民工,被告已盖章确认欠付工资数额。这些有力的观点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法院认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总承包单位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原告垫付工资后有权主张,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这一结果对比当事人最初的诉求,成功维护了李XX的合法权益,使得其垫付的工资得以追回。对于李XX来说,这不仅是经济上的补偿,更是法律公正的体现,让他感受到了法律的保障。张琪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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