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健律师所在的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接手过多起类似争议。
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朱俊健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某建筑器材厂。2017年6月,该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交付物资后承租方仅支付部分费用。XX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且未通知债权人。一审该厂胜诉,央企集团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及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朱俊健律师作为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答辩。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其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厂全部债权获得支持。
另一起案件中,朱俊健律师代理被上诉人魏XX。2012年7月,魏XX与某大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XX项目部签订合同,对方拖欠租金且未返还物资。一审魏XX胜诉,被告上诉称项目部公章系伪造、签字人无权代理、已报案应中止审理、租赁物数量远超实际需要。朱俊健律师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构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实际使用+证据闭环”代理思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其意见,终审维持原判,魏XX数百万元债权获得司法保障。
2004年之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裁判口径明显收紧,法院更注重合同真实性、主体责任和证据链完整性。此类案件常面临合同效力认定、主体责任承担和租赁物数量金额争议等问题。当前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会综合审查各类证据,要求证据形成完整逻辑链条,以准确认定事实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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