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长期给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原告价值14万元的货物,还出具了入库单,股东B和公司工作人员都签了字。可这货款却一直没给,原告多次催讨也没用,于是委托衣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还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觉得,自己给XX公司供应了货物,公司就该付款,股东B既然没足额出资,就应该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而XX公司则认为,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应该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股东B辩称自己签字是职务行为,而且公司还没清算、没破产,股东不该直接承担责任。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没意见,但说要扣除维修费,还说入库单不是结算依据。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衣超律师提交了原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原告是以个人名义经营,有诉讼主体资格。还援引了已生效判决,证明B作为XX公司股东,增资时认缴200万元,却没缴足150万元。入库单明确记载了货物价值,还有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具备结算效力。而XX公司说要扣除维修费,却拿不出证据。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没缴足出资,就得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入库单有结算效力,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却没证据,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付款义务的规定,XX公司得支付货款及利息。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这起案子由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商业交易中,债权人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像合同、入库单、发票等,这些都是维权的关键。对于股东出资情况,也可以提前了解清楚,一旦发现有未足额出资的情况,在必要时可以主张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遇到纠纷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不要拖,以免过了诉讼时效。
结尾
这起案件中,原本债权人可能以为只能向公司追讨货款,没想到通过衣超律师的努力,成功让未出资的股东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扩大了偿债责任范围。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这为他处理复杂的商事纠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丰富的实务经验让他在这起案件中精准地找到了突破点。他提前预判被告的抗辩理由,通过工商档案、生效判决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保了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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