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晓光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6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她毕业于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法律职业资格B证。在其丰富的执业生涯中,代理了众多案件,在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下面以鞍山XX公司与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例,看看唐晓光律师的办案风格与常规思路有何不同。
通常情况下,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律师多会着重收集书面合同、发票等直接证据来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和欠款事实。若证据不足,可能会陷入举证困难的局面,影响诉讼结果。而且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时,部分律师可能因担心证据不够充分而在诉讼请求的主张上较为保守。
然而,在这起鞍山XX公司与山东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唐晓光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唐晓光律师通过收集销售合同传真件、企业对账函传真件等间接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被告赊购原告货物及欠款的事实。同时,她大胆地为原告主张了货款及逾期付款赔偿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按照常规,如果证据不够充分且被告未到庭,可能会出现因举证不足导致部分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结果,比如仅支持货款本金,而不支持逾期付款赔偿金,或者判决的逾期付款赔偿标准较低。
实际结果是,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但事实上形成的买卖关系成立,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能及时履行货款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山东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XX公司货款37826.45元,并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的赔偿违约金。与常规结果相比,唐晓光律师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逾期付款赔偿金,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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