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北京XX担任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称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还称,2007年其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该公司在其草原上进行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其在内的牧民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但某矿业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草原补偿费未足额支付。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办案难点。首先是程序合法性问题,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在这种情况下提起个别清偿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存在争议。其次,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和年限是否合法有据难以确定。另外,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也存在疑问。
丁婷律师从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处理过百余件各类案件。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她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在庭审中,丁婷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已于2019年7月14日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已在2020年7月向某矿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过债权,故其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驳回起诉。
类似的精准抗辩思路,在另一起案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办案难点也不少。一是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难以认定,原告仅提交《站台余货明细表》,该表未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二是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存在争议。三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也需要判断,原告曾以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就部分货物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后败诉,现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主张该货物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主张相互矛盾。
丁婷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时,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她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及时指出其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在这两起案件中,丁婷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她通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从散落的材料中拼出完整的证据链条,如在合伙案件中,结合关联案件材料和《站台余货明细表》等,清晰地呈现出案件事实。在时机把握上,她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核心事实,找准抗辩关键点,为案件的处理赢得主动。在法律适用上,精准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如在破产案件中依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合伙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规定,其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被法院采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诉讼,法院严格遵循破产程序的规定,要求债权人通过债权申报等程序主张权利,避免个别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对于合伙未清算的财产分割纠纷,法院强调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
回到最初的困惑,企业破产和合伙未清算时,债权人的诉求并非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丁婷律师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能够精准定位争议核心,迅速梳理证据,构建有效的抗辩体系,精准适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成功驳回原告诉请,避免了当事人承担不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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