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纠纷的司法裁判中,判离与抚养权的判定常存在诸多分歧。有的案件中,即便一方有明显过错,法院却未判离;而有的案件,看似情节较轻,却顺利判离。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凸显了婚姻纠纷中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从法理层面看,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然而,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却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实践中,诸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通常被视为感情破裂的表现。但在具体案件中,对于这些情形的举证和认定并非易事。比如,一方主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但可能因缺乏足够的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导致法院难以认定。
在抚养权判定方面,法律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操作也存在困难。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等因素。例如,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有不良嗜好等,也可能判给父方。而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但如何准确判断子女的意愿,避免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也是一个难题。
秉持“深耕专业、恪守诚信、尽心履职、不负所托”理念的张宓律师,在处理婚姻纠纷案件时,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她认为,在婚姻纠纷中,不能仅仅着眼于法律条文,更要理解问题背后的人心与世情。这一理念与华东政法大学严谨的法学学术氛围息息相关,使得她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兼顾法律与情感。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进一步说明。原告G女士委托张宓律师提起离婚诉讼,其与被告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先后因盗窃罪、诈骗罪两次被法院判处刑罚,并长期服刑,严重未尽家庭责任。2025年刑满释放后不久,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失联,对妻儿不管不顾,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在这个案件中,存在诸多难点。被告长期不沟通、拒收材料,存在缺席审理风险;被告有多次犯罪前科,对抚养权争夺极为不利;还需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张宓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上百件,在婚姻家事领域经验丰富。她抓住“犯罪前科+家庭责任严重缺失”这一关键,以被告两次犯罪服刑、出狱后离家失联、未尽扶养义务为核心,论证符合法定判离条件。同时,突出原告长期独自抚养孩子、亲子关系稳定、生活学习环境连续;被告有犯罪记录、无稳定生活状态,不适宜抚养子女。在程序上,完成合法送达,固定证据,保障缺席审理下原告权利最大化。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子女需要,提出稳定可行的抚养费方案。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独立生活止。张宓律师成功实现一次诉讼顺利判离、抚养权完全归己方、抚养费得到法院支持的全面胜诉。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张宓律师在婚姻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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