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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银行卡存款是否属于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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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0 · 3981人看过
导读:离婚财产银行卡的存卡是否属于夫妻财产,要看这个存款的来源,如果是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或者是婚前的存款,那就是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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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财产银行卡存款是否属于夫妻财产

离婚财产银行卡的存卡是否属于夫妻财产,要看这个存款的来源,如果是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或者是婚前的存款,那就是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夫妻在结束婚姻的时候发现还有一方有银行卡里面还有财产的话,只要是不是法律规定的那些特殊的收入财产就应该直接算作是夫妻的财产,如果离婚涉及到分配的话需要将银行卡里的钱也算作是分割的对象之一,并且得到平等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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