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就有218余件。他是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还是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和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
2024年5月,有位委托人入职温州一家企业做普工。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给委托人交社保。x月x号,委托人在工作时,按主管安排换岗位操作机器,不小心受了伤。企业给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却拒绝为委托人申报工伤。
委托人没办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想确认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结果仲裁委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走投无路之下,他委托了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24年x月xx日至2024年x月xx日期间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开始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证据。他重点调取了委托人与企业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病历资料、仲裁裁决书等关键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明确了案件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到了庭审的时候,对方企业辩解说和委托人没有劳动关系,说委托人是临时工,没有固定岗位、考勤和薪资约定,报酬是案外人发的,法定代表人转账只是人道主义垫付费用。
翁鹏威律师针对对方的抗辩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了质证与辩论。他提出了几点关键内容:第一,双方都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第二,委托人干的打火机生产线普工工作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和时间都是企业工作人员安排管理的,加班也要向企业主管确认,受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约束;第三,委托人的劳动报酬虽然是案外人代发,但实际付款人是企业,案外人只是统计代付,不是实际用工主体;第四,临时工不是区分劳动关系的法定标准,企业用“临时用工”来否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同时,翁鹏威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各项证据,充分证明委托人受企业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存在实际用工事实,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认定委托人虽然是临时用工,但和企业之间存在用工事实及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相关规定,判决确认委托人与该企业自2024年x月xx日至2024年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该企业承担。
委托人原本仲裁失败,以为自己的权益没法保障了,经过翁鹏威律师的努力,成功确认了劳动关系,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翁鹏威律师准确抓住案件关键,通过有效的证据和合理的辩论,证明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