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林XX1、李X2、夏XX3、曾XX4这四人,在明知张X制作上线的APP涉嫌诈骗的情况下,分别为其制作上线的多个诈骗APP提供网络推广服务。林XX1非法获利人民币367829元,经他推广的诈骗APP累计被用户点击735658次;李X2非法获利人民币132562.5元,推广的APP累计被点击441875次;夏XX3非法获利人民币226502.1元,推广的APP累计被点击755007次;曾XX4非法获利人民币22823元,推广的APP累计被点击45646次。
事情败露后,20XX年X月X日,林XX1被抓获;20XX年XX月XX日,李X2被抓获;20XX年X月XX日,夏XX3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XX年XX月XX日,曾XX4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林XX1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232363元,李X2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0元。
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的沈玉玮律师介入了这起案件,为被告人林XX1辩护。沈玉玮律师在接到委托后,仔细研究了卷宗。这起案件的卷宗资料繁多,里面包含了XX县公安局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证,调取的户籍信息、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支付宝及银行卡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还有证人倪X、何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及另案处理人员的供述和辩解,以及XX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调取的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沈玉玮律师反复查阅这些资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在辩护过程中,沈玉玮律师提出,林XX1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这个辩护意见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林XX1虽然参与了犯罪行为,但他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且有积极退赃和认罪认罚的情节,这些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林XX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X2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夏XX3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曾XX4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对比被告人最初面临的可能是较重的刑罚,现在获得了缓刑的结果,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转变。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沈玉玮律师准确地抓住了被告人的从轻情节,并在辩护中充分地阐述出来。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