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原告徐X与案外人王X为再婚夫妻,王X于2025年12月16日因病离世。原告称在王X病重期间,被告雷X未经其同意,带王X到银行取现203898.39元,还私自拿王X手机从支付宝转账6万元至自己账户,认为被告无法律依据取得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263898.39元。这种主张一旦成立,被告雷X将面临巨额财产返还,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此时,浙江嘉兴俞国锋律师于2014年开始在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执业,接受了被告雷X的委托。
俞国锋律师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在案件处理中,针对原告主张的203898.39元银行取现,俞国锋律师指出该款项系王X本人亲自到银行柜台取现。凭借其专业知识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俞国锋律师强调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即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实际获利。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取现后的资金由被告取得或占有。
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俞国锋律师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这段经历让他对不同类型案件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处理6万元支付宝转账问题时,俞国锋律师提交证据证明转账系王X本人操作或授权。原告主张“被告私自拿手机转账”却未提供任何证据。结合被告多次陪同王X就诊治病的情况,俞国锋律师提出王X出于补偿或感谢自愿转账,具有法律依据。
俞国锋律师精准地运用专业知识,强调不当得利要求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本案中,被告取得6万元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被告曾为王X垫付医疗费用、辞去工作照顾,转账具有补偿性质,不构成不当得利。俞国锋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为被告进行了有力的抗辩。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银行取现部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取现后的款项由被告取得或支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取得该利益,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支付宝转账6万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私自操作,该转账源于案外人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取得该款项不缺乏依据,原告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负担。俞国锋律师凭借出色的表现,曾在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其撰写的论文也多次在嘉兴市律师协会评选中获奖,展现了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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