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条:保证,是指保
证人和
债权人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具体有两类,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
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