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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农民工

时间:2025.02.02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审查 阅读:1462人
律师解析: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
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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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吴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专注于婚姻继承领域、劳动领域、医疗美容领域及企业法律顾问,在实践过程中处理过大量不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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