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婚前单方的转化。
婚前男、女单方
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
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
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
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
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
债务处理;
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
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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