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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房屋存在问题是否要赔偿

时间:2025.02.0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391人
律师解析:
如果隐瞒的事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是由包括: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如果原房主为了完成交易,隐瞒了房屋存在的问题,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入住后才发现房屋存在的问题,原房主的行为构成了故意隐瞒,买方可以要求原房主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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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问题的,买受人可以求偿。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房屋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由出卖人酌情赔偿买受人由此所受到的损失,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更多>>
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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