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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直接逮捕吗

时间:2025.02.18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77人
律师解析:
不是的。刑事案件需要先侦查,侦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后,再提请检察院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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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明律师

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

王伟明律师,男,汉族,本科学历,毕业于湖南师大经济法专业,现执业于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系该所合伙人、副主任、保险、侵权法务中心主任,衡阳交通维权网律师,中国法学会成员。本人性格开朗、坚毅、正直、富有正义感,思维敏捷,逻辑性强。在研习法律之路上一直坚持不懈,孜孜以求,精益求精,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具有丰富的法律业务经验。在工作中本着诚信、严谨、真挚负责的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委托人的委托法律事务,严格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竭尽所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本人严格遵纪守法,诚信执业,深得当事人的好评,每年亲自办理的案件达几十余件,涉及保险、侵权、经济合同、房地产、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方面纠纷,维护了许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执业过程中,深知作为律师的社会责任,本人办理的案件30%以上以调解、和解结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取得了良好的个人效果和社会效果,多次得到了所领导的好评及上级领导的好评,现担任衡阳市行政机关、衡阳市保险业、运输业、汽车销售业、驾驶员培训学校、房地产、工程建设、金融系统等多家大中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本人愿意为社会的和谐尽一份力量,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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