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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呢

时间:2025.02.22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款纠纷 阅读:1220人
律师解析: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又称不动产施工优先权、不动产建设优先权,是指不动产的施工人、承揽人或者承包
(统称承包人)就该不动产修建而产生的债权,对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属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系列。
二、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是:
1、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
2、涉案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
3、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
4、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一般应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
5、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分为协议和拍卖两种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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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

2005年开始在深圳从事律师工作, 具有20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现为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经验及领域:彭鑫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城,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具有多年上市公司的法律服务背景,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及解决方案。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长期为生各企业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现担任几十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处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纠纷。尤其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务清算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办案经验,是一名在具备综合办案能力的实力型专家律师,其名下拥有完善的律师服务团队,能够高效、及时、精准的解决当事人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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