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绝对需要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权益。这是因为,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所享有的一种法定优先权,承包方有权依照现状自我决定行使与否以及选择何种方式进行解决与对话;
此外,一旦出现争议无法得以化解,承包方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诉自己的权益,而当以人民法院为申诉对象时,承包方可采用诉讼程序或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请求权利保障,不论哪种方式,人民法院都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这并不意味着必须提起诉讼。作为法律所规定并赋予建筑工程承包商的一种法定权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商有权自由裁量如何行使这一权利,或是与合同另一方进行友好协商来达成和解;或者也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承包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时,他们既可以选择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单独进行申张,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适时提出,而无论哪种方式,人民法院都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解析:
并非必须诉诸于诉讼途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商的一种由法定义务所决定的优先权。承包商有权自主行使这一权益,或者通过与发包方进行友好协商来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案;
同时,他们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承包商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其既可以通过正式的诉讼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适时提出,而无论哪种方式,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给予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专业解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商的法定权益,可通过自主行使、友好协商、申诉或诉讼等方式维护。选择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和支持承包商权利,无论正式程序还是执行程序。
专业解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商的法定权益,可通过自主行使、友好协商、申诉或诉讼等方式维护。选择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和支持承包商权利,无论正式程序还是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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