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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别除权是破产程序开始前,有担保物权或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不按破产程序,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发包人没按约付款,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款有优先受偿权。
2.这两者冲突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更优先。因其是法定特别优先权,为保护建筑工人等弱势群体,关乎社会公益和公平。
破产程序有权利竞合时,优先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实现工程价款债权。
2025-07-15 12: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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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别除权冲突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别除权受偿。
法律解析:
别除权是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等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二者冲突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因其具有法定特别优先权属性,重点在于保障建筑工人等弱势群体利益,这背后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实质公平的深层考量。在破产程序出现两种权利竞合,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受偿,能切实保障工程价款债权实现。若大家在实际中遇到涉及这两种权利的复杂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15 10:5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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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别除权是合理的。
首先,从权利性质来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作为法定特别优先权,本身就具备特殊地位,相较于别除权中的担保物权,其法定性赋予它更高的优先顺位基础。
其次,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建设工程涉及众多建筑工人等弱势群体。若建设工程价款无法优先受偿,工人的工资等权益将难以保障,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保障这一优先受偿秩序,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监管,确保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认定清晰准确。另一方面,在破产程序发动时,破产管理人要严格审查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别除权的相关情况,确保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依法优先受偿,维护实质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5-07-15 09:0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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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别除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或法定特别优先权,能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因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3)二者冲突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别除权。因其具有法定特别优先权属性,且目的是保障建筑工人等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实质公平。在破产程序权利竞合时,优先保障工程价款债权实现。
提醒:
涉及破产程序中别除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时,注意确认权利属性及竞合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7-15 07:5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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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权利范围:准确界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涵盖的具体工程及价款范围,以及别除权所对应的特定财产和债权情况。
(二)遵循法定程序:在破产程序中,无论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还是别除权,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和主张。
(三)协商与沟通:相关债权人之间可进行积极协商沟通,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避免矛盾激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此条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在与抵押权等别除权冲突时的优先地位。
2025-07-15 06:01: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