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普通债权冲突时,施工单位可直接主张优先受偿,以保障自身及建筑工人利益。
(二)若房屋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施工单位不能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抗消费者的权利。
(三)施工单位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范围仅限于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不要将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列入。
(四)施工单位要注意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避免超期丧失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1.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普通债权冲突,优先受偿权优先,这一法定权利旨在保障施工单位和建筑工人权益。
2.若消费者已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消费者,承包人不能以此对抗买受人。
3.优先受偿权范围仅为承包工程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利息、违约金等。且行使有期限,需在合理期限内进行。
结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不能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且其范围有明确规定,行使有期限限制。
法律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其设立目的是保障施工单位权益和建筑工人利益,所以在与普通债权冲突时,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不过,为保护消费者的居住权益,若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像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包含在内,并且该权利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如果您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与普通债权冲突时优先受偿,这是法定优先权,旨在保障施工单位权益和建筑工人利益。不过,它不能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基本居住权益。
2.该优先受偿权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在范围内。并且其行使有期限限制,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3.对于施工单位,要及时准确核算实际支出费用,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行使优先受偿权。对于消费者,在购房时应及时支付款项并保留凭证。对于开发商,要妥善处理工程款和购房款关系,避免引发冲突。
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在与普通债权冲突时,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其目的是保障施工单位权益和建筑工人利益。
(2)不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限制,不能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大部分或全部款项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买受人。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在范围内。
(4)该权利行使有期限限制,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提醒:
施工单位要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和范围,消费者购房时要关注房屋建设工程的债权情况。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专业解答商品在买卖的过程中,如优先购买权出现纠纷时,应按照共有人的购买权优于承租人。共有者属于这类商品的持有者和权益人,如在出卖时,应优于他人进行购买行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专业解答物权优先原则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不相互冲突的,不动产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之后,并没有影响不动产的物权,就不影响不动产的买受人对其的所有权,只是暂时性的让承租人占有,这并不是单纯在债权债务关系,因为新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
律师解析 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可以就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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