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建设工程纠纷专题 > 工程款纠纷专题 > 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是怎么规定的

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是怎么规定的

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价款的数额是非常巨大的,在工程价款结算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和计算方式仔细结算,若有差错,最好的数额就会相差很大,一方就会不服最后的结果,还可能因此对薄公堂。在实践中,建筑工程合同款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就确定好,如果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产生了纠纷的,可以私下协商调解,如果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诉诸法院让法院裁决。
2024-04-01 09:45:09 已帮助2353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建设工程中的优先受偿权利,我们宜理解为承包人在此类工程中所享有的对该工程的本金贬值或拍卖所得款项拥有的优先顺位获取赔偿的权力。
在此,我们向您解释以下几点:
首先,针对房地产纠纷以及执行案件,在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必须确认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要优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的处置顺序;
其次,当消费者已全面或者部分支付了购买商品房的款项之后,承包人在该房屋上所拥有的工程款项优先受偿权并不影响其买受人的权利主张;
然后,建筑工程价款包含了承包人为实现工程应支付的劳动力报酬、材料购置费等各项实际支出费用,但不涵盖承包人因为发包方违约而带来的损失;
最后,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来说,他们行使优先权利的期限是六个月,这是从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开始计算的。《民法典》第807条规定: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