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中的优先受偿权利,我们宜理解为承包人在此类工程中所享有的对该工程的本金贬值或拍卖所得款项拥有的优先顺位获取赔偿的权力。
在此,我们向您解释以下几点:
首先,针对房地产纠纷以及执行案件,在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必须确认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要优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的处置顺序;
其次,当消费者已全面或者部分支付了购买商品房的款项之后,承包人在该房屋上所拥有的工程款项优先受偿权并不影响其买受人的权利主张;
然后,建筑工程价款包含了承包人为实现工程应支付的劳动力报酬、材料购置费等各项实际支出费用,但不涵盖承包人因为发包方违约而带来的损失;
最后,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来说,他们行使优先权利的期限是六个月,这是从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开始计算的。《民法典》第807条规定: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