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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受偿范围:主要涵盖承包方为工程支出的员工报酬、材料款等实际费用,不包含发包方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
2.计算基数:一般以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价款为基础,若工程有变更、签证等,价款要相应调整。
3.行使期限:承包方需在合理期限行使该权利,最长不超十八个月,从发包方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如合同价款1000万,变更100万,扣除已付款后剩余款可优先受偿。
2025-09-22 19: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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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计算需明确优先受偿范围、计算基数和行使期限三个关键要素。优先受偿范围涵盖承包人为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含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2.计算基数通常以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价款为基础,若工程有变更、签证等情况,需对价款进行相应调整。行使期限方面,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超十八个月,从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3.建议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做好费用支出记录,明确各项费用归属优先受偿范围,以便准确计算;对工程变更、签证等情况及时做好书面确认,确保计算基数准确;同时留意发包人应付款时间,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2025-09-22 19:1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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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计算需明确优先受偿范围、计算基数和行使期限。范围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违约损失;基数以合同约定价款为基础,有变更等情况需调整;行使期限最长不超十八个月,从发包人应给付价款之日起算。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旨在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优先受偿范围明确为实际支出费用,将违约损失排除在外,这是为了合理界定权利边界。计算基数以合同约定价款为基础,考虑到工程实际中常出现变更、签证等情况,对价款进行调整能更准确反映工程实际价值。行使期限的规定促使承包人及时主张权利,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如示例中,合同价款1000万元,变更100万元,计算基数变为1100万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后剩余款项可优先受偿。若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帮助。
2025-09-22 17:1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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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优先受偿范围,涵盖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排除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确定计算基数,以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基础,若有工程变更、签证等情况,对价款进行相应调整。
(三)把握行使期限,承包人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十八个月,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025-09-22 17:0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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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优先受偿范围: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可优先受偿,而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在此列。
(2)计算基数:一般以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基础,若工程出现变更、签证等,需对价款进行调整。
(3)行使期限:承包人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以合同价款1000万元、合理变更100万元的工程为例,扣除发包人已付款项后,剩余款项承包人可优先受偿。
提醒:在建设工程中,要准确界定优先受偿范围,及时处理工程变更签证等事宜,注意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不同情况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2025-09-22 16:19: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