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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这是保障承包人权益的重要规定。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应付款时间认定方式,已实际交付建设工程的为交付之日,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既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此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所以承包人必须及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权利,才能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建议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明确付款时间节点。一旦发现可能超过行使期限的情况,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如与发包人协商或直接起诉等,以确保优先受偿权得以顺利行使。
2025-08-09 10:0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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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明确这个起算点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承包人主张权利的时间范围。
(2)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有不同的视为应付款时间的情况。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3)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其特点是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这意味着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一旦错过,权利将丧失。
提醒:
承包人要准确把握应付款时间,及时在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09 08:2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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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承包人要从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通过书面函件等方式向发包人明确主张权利。
(二)当建设工程没有交付时,承包人需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该权利,可准备好相关材料及时启动优先受偿权主张程序。
(三)要是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承包人应在起诉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行使权利,积极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025-08-09 07:2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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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是发包人应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
2.若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付款时间,按以下算应付款时间:工程已交付的,以交付日为准;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为准;既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以起诉日为准。
3.此期限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承包人要及时行使权利保障自身权益。
2025-08-09 07:0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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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此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这一六个月的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这意味着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超出这一期限,承包人可能会丧失该优先受偿权。若在建设工程价款方面遇到问题,不清楚自身权益和应采取的措施,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8-09 06:02: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