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农村集体
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农用地
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
出资方式进行工厂投资,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可以作为出资方式进行工厂投资。
其中农村建设用地是指农村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农民住宅及其林盘院落等宅基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该条款实际上已经承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入股、联营等方式进行流转。《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显然,该条款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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