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法人分立的,其
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但是
债权人和
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其
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利用企业分立而逃避
债务,另一方面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分立后的各法人就
债务清偿可以与债权人另行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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