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回避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没有理由的要求他人回避我国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单纯的看一个司法工作人员不顺眼是不能作为理由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包括自行提出的回避、申请回避以及他人指令的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审判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是如果审判人员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跟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有其他的关系,和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行政诉讼活动当中适用于回避制度的是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除此之外,鉴定人,勘验人等这些人不过也有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原告方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要求这些人进行回避,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话,是由院长决定的。

从《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可以知道,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就包括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共六类人员。但此时申请人员的回避也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并非允许随意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从《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可以知道,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就包括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共六类人员。但此时申请人员的回避也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并非允许随意申请上述人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