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樊佳佳律师,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可能维护当事人一点一滴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擅长业务领域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类民商案件。提供审核合同、修改合同、拟定合同、婚前婚内各种协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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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的构成要素有:一方有欺骗的故意,就是知道会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实施了欺骗行为,比如提供假信息、隐瞒真相;对方因为受骗产生了错误认识;因为这个错误认识,对方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诈骗犯罪需要具备这些要素: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得有欺骗的意图,还得明知自己传递的是虚构的信息,也放任了后果的发生;其次,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欺骗行为,比如说故意传递不真实的信息或者隐瞒真相;最后,受骗者由于被欺骗而产生了错误的认知,并基于这种认知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决定。

《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借贷行为。根据这些规定,借款人需要按时还钱并支付利息。个人之间借款必须有书面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同时,利息不能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否则将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计算利息。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利息随借款一起偿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剩余期限的利息则随最后一次还款一起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有明显的欺诈意图;二是有具体的欺诈行为;三是使被欺诈方产生了错误认知;四是被欺诈方基于错误认知做出了违背意愿的表示。但是,合同欺诈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误解条款、双方在充分信息下自主选择或无恶意虚假陈述等情况。这些特殊情况并不构成合同欺诈。

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关键在于:欺诈者需有明显的欺诈企图,做出了欺诈举动,让受害者形成错误认知,并且在这一错误认知下做出决定。但是,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合同欺诈:一是受害者的误解并非由欺诈行为造成;二是在交易中双方都有一定程度的夸大,但没有达到让对方形成错误认知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