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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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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丧失继承权情形不包括什么

李** 天津-宁河区 遗产继承咨询 2025.12.19 18:41:54 407人阅读

民法典丧失继承权情形不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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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直接丧失继承权,此类行为触及法律底线与伦理红线,不存在恢复资格的可能。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同样直接失去继承资格,严重破坏家庭关系与继承秩序。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情节严重的,会丧失继承权,但若有悔改表现且获被继承人宽恕,或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则不丧失。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符合悔改及被继承人宽恕或遗嘱认可条件的,可恢复资格。

以欺诈、胁迫手段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满足悔改与宽恕条件的,恢复继承资格。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不会导致继承权丧失,法律对继承权剥夺持谨慎态度,避免过度扩大范围。

2025-12-19 22: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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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民法典明确了丧失继承权的五种具体情形,部分情形可因继承人悔改并获得被继承人宽恕或被遗嘱列为继承人而恢复继承权。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除上述情形外,一般不会导致继承权丧失。若继承人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或伪造篡改遗嘱等行为,但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如果您在继承权相关问题上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2025-12-19 21:2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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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了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同时针对部分不当行为设置了宽恕制度,为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保留恢复继承权的可能。

1.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包括五类行为,分别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除此之外的行为,通常不会导致继承权丧失。

2.若继承人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或伪造、篡改遗嘱等上述行为,但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宽恕该继承人,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一制度既尊重了被继承人的自主意愿,也给予有过错的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2025-12-19 19:2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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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杀害行为是否既遂,均直接丧失继承权,该情形不适用宽恕制度。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需同时满足目的为争夺遗产、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两个条件,才会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会丧失继承权。此处的情节严重通常指行为对被继承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会丧失继承权。情节严重一般包括该行为导致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侵害,或引发遗产分配纠纷等情况。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会丧失继承权。欺诈指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被继承人,胁迫指通过威胁等方式迫使被继承人违背真实意愿处分遗嘱。

(6)若继承人存在上述第三至第五项行为,但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提醒:
继承人应避免实施可能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若已实施相关行为且有悔改意愿,应积极争取被继承人的宽恕;被继承人在决定是否宽恕时,需结合继承人实际表现和自身真实意愿谨慎处理。

2025-12-19 19:2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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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避免绝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无论是否达成目的,都会直接丧失继承权,且无法通过任何方式恢复。

(二)注意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及恢复条件。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属于相对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该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2025-12-19 18:48:47 回复

对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意味着该继承人不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分割的权利,但丧失继承权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并不是说可以人为的觉得某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究竟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请阅读下文了解。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案例】李某与宋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与宋某一起做服装批发生意。经过几年的打拼,两人的生意逐渐扩大,积累了大量财富。2020年,宋某由于生意欠款纠纷,被人殴打致脑出血。出院后,宋某依然没有忘记被殴打的记忆,神经受到严重,时常怀疑身边的人对其不利,并且具有暴力倾向。经医生诊断为间歇性精神病。2020年,宋某在一次发病时将李某当成仇人砍死。事发后,公安机关逮捕了宋某,经过3次司法鉴定,宋某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以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为由释放了宋某。李某死后,宋某的父亲宋甲临掌管了宋某与李某的服装批发生意、存款60万元以及一套房屋和一辆汽车。随后李某的父母要求继承李某的部分遗产,遭到宋某的拒绝。李某的父母遂至。【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由原告继承李某的部分遗产,包括存款30万元,服装批发店、房屋及汽车折价款总额的一半;2、请求剥夺宋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判决结果】1、判决原告继承李某的部分遗产,包括存款20万,服装批发店、房屋及汽车折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分析】原告即李某的父母,为什么会请求剥夺宋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呢?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照《继承法》第七条处理。2、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囑的内容。所请销毁遗嚷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为情节严重。本案中,李某的父母认为宋某杀死了李某,作为犯,宋某当然不具有合法的继承权。那么,为什么会驳回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呢?患有梢神病的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关键在于其杀害行为是否为故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正确适用该法条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该法条中的“故惫”以及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有学者认为,因行为系一种犯罪行为,所以此处之“故意”应是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笔者支持这种观点。本案中经司法鉴定,行为人宋某系精神病人,由于宋某为间歇性精神病人,那么,宋某是否存在故意,取决于他在实施行为时,精神是否正常。如果行为时精神正常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宋某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故意行为,从而丧失继承权;反之,若其行为时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故意,也就不丧失继承权。宋某在精神病发作时杀害妻子,而民事责任中的过错必须是指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所作出的法律行为。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所做一切行为均为无效行为,自然不存在民亊法律行为中的过错。但本案司法鉴定只证明宋某系间隙性精神病人,并未证明其实施行为时属于发病期间属于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案发时宋某是否为发病期。而公安机关明确认定免予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说明他是在精神发生障碍时实施杀害妻子的行为。由此可以推定,宋某实施杀害行为时不具备法定的刑亊责任能力,更无从谈故意或过失。而《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必须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因此,作为病发时的精神病人,杀死李某后,宋某依然享有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即使宋某不是精神病人,仅是过失致妻子死亡依法仍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依据什么判决李某的父母仅继承女儿的部分遗产?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財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財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因此,在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时,先分出一半归宋某个人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李某的遗产进行分配。而李某的父亲、母亲与宋某对于李某的遗产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将李某的遗产分成三份,平均分配给李某的父亲、母亲与宋某。笔者认为,宋某不仅享有李某遗产的继承权,反而应当获得更多的份额。既然宋某的继承权并不受杀死李某的事实所影响,那么他的继承权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宋某作为一个精神病患者,属于法律规定的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他更需要亲人的帮助和必要的治疗,需要更多的钱财用于治病。因此,应当给予宋某更多的遗产继承份额。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继承权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即使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继承人的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需要经过的程序予以确定。而且只有有权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人和单位都没有这种权利。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即使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继承人的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需要经过的程序予以确定。而且只有有权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人和单位都没有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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