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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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商品房时,签订的合同并不能直接用来抵押。这是因为合同只代表了交易的约定,并没有实质性的财产价值。抵押需要使用具有明确价值和权属清晰的财产,比如商品房本身。只有当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房已经获得产权证,并且满足抵押条件时,才可以将该物业用作抵押。

不动产及其附着物如固定设施和设备可用于抵押,但土地所有权不可作为抵押品。由于债权或第三方通常仅拥有对建筑实体的处置权,并非土地所有权,因此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物处理。

不具备抵押资格的标的物主要包括所有权归土地权属主体的地块;除法律许可外,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自留地等公有地面;公益性质的教育、医疗设施等非营利机构财产;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的资产;被政府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土地所有权的财产可作为抵押物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火车),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业),海域使用权(船只及相关资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到成品,兴建中的建筑物、舰艇,以及法律规定允许抵押的固定资产(含附属土地)。这些财产可用于满足债权人的财务需求,作为贷款担保。

安置房抵押贷款须具备房产证,政府主导为拆迁居民建的这类住房,在完成产权登记后可进行交易。若所有权清晰,且无销售限制,借款人可提交贷款申请,以房产为担保。抵押贷款是银行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以保障还款。在整个流程中,安置房交易与普通房产相似,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