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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差价计算的规定

时间:2025.02.1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06人
律师解析:
1、合同中有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时,不管该约定的面积误差是否在3%以内还是以外,均应依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处理。
2、合同中没有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则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但如果预购方无力再支付超出约定面积的房款,则应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协商,如果预购方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的,应该解除合同。
3、合同中有“按竣工后实际面积计算”的条款,则应看竣工后面积改变的大小是否在一般建筑面积应有的误差范围之内。
如果增加的面积是在正常的误差范围内,预购方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应支付增加面积的款项;如果增加的面积超过正常误差,则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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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玲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公司治理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争议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专业领域的风险防控和争议处理。执业多年来担任十几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保驾护航;代理东湖肯辛顿、逸翠湾、奥园广场、东方国际等楼盘几百户业主的维权诉讼;代理企业和劳动者上百件劳动争议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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