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陈萃璐律师,985院校硕士毕业,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生于法律世家,父亲是一位从业多年的老律师,深受父亲熏陶,对律师行业充满敬畏。陈萃璐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做事认真负责,专长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从业以来代理的数百起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均以胜诉或调解结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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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存款在父母离婚时是否属于父母的财产范畴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存款的离婚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将这些款项判给涉案的未成年子女作为个人财产。由此可以明确,未成年子女享有自己资产的合法所有权,而他们的父母仅对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拥有权利。换句话说,成年人的父母并不能直接支配或使用未成年子女所拥有的储蓄存款,这是他们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孩子资产权益的严格规定。

安置房证书上署名者为合法所有者,通常拆迁补偿针对原房屋所有者,家庭成员共享权益。安置房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应公正分配,并署名所有家庭成员。享有拆迁补偿款的人员包括:长期户口并居住一年以上或无其他居所的困难人士;因婚姻关系迁入并居住满一年的居民;无固定居所但长期户籍且迁入满五年的居民;因家庭矛盾外借宅舍且无其他福利房的常住户口人士;因服役、就读或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但无其他福利房的人士。

婚后男方购房登记于女方名下,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期间购置的房产,无论产证是否只写一方名字,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均视为夫妻共有。若一方以个人财产购房但书面约定为共同所有,则房产仍为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在离婚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储蓄被视为其个人所有,他们对其有绝对的支配和所有权。这些财产与父母无关,父母的共同财产也不包括子女的储蓄,因此父母无权干涉或控制子女的手持储蓄。

在婚姻关系缔结前,男方全款购车并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车辆归属需视证据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但权利证书登记名字可能影响归属认定。双方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达成共识,争议大时可诉诸法律。因此,车辆归属取决于双方证据和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