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沈辉律师是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同时也是成都精英律师团婚姻专家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执业概况与专业领域 沈辉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深入系统地学习并研究了该领域的法律法规。代理了数百件婚姻继承案件,其中包括婚前法律咨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资产安排与债权债务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外情及重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以及继承等复杂法律事务。 部分典型案件 沈辉律师成功处理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其中包括: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成功处理涉及婚后购房借款性质的复杂纠纷。 ? 婚外情财产返还案件:代理原配妻子起诉第三者,成功追回丈夫在婚外情期间转出的夫妻共同财产。 ? 复杂法定继承纠纷:代理儿媳和孙女应对爷爷奶奶提起的遗产诉讼,妥善处理了家庭矛盾。 ? 涉外婚姻案件:为涉及港澳台及其他涉外因素的离婚诉讼提供调解与代理服务。 ? 子女抚养权与财产分割案:成功帮助被告在离婚诉讼中获得孩子抚养权及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执业理念与社会职务 沈辉律师的执业理念是: “法庭的辩护需要灵巧的智慧、敏捷的思路及瞬间的应对能力。只要决定受理的案件,将用尽合理手段,打赢这场官司。 秉持诚信、高效、专业、优质的服务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沈辉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并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婚姻家庭法律咨询顾问和家族财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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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该房产的所有权人登记在父母名下,并且由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并承担每月的银行贷款,那么可以明确地说,此房产应归属于父母所有,而非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若夫妻选择离婚,他们将无法对此房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然而,如果该房产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那么我们需要进一步考虑购买房屋的具体时间以及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之前。

在婚姻圆满且购房事宜发生于夫妻婚姻成立之前,由其父母负担首付款并完成房子购置,而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还款义务,那么这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可以明确的是,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均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后父母首付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时房产权益分配问题的探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父母共同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所购房屋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若是在结婚之后,由父母出资支付购房的首付款,而后续的房贷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或是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姓名,那么此种情况下所购买的房屋便可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若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其父母共同购置房产且将其登记在自身及其父母名下的情况下,仅支付了首付而婚后则由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用于偿还贷款,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房屋价值增长部分可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然而,剩余的部分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归于夫妻共同所有。

针对购房事宜,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状况:首先,若婚后由某位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并将其产权登记于己方子女名下。在此情形之下,仅能视作父母对自身子女的无偿赠予,相应房产理所当然地被归类为出资方子女的私人财物,而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其次,假设婚后某位父母出资购置房屋且将其产权登记于另一方子女名下。鉴于实际情况的考量,此类情况具有赠与夫妻双方的明确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