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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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得存在着一项真实合法并且有效的债权关系;2. 债务人需曾实施过某种使得其所有或支配下的财产发生变动并产生实际法律效果的行为;3. 该债务人所采取的处分财产之行为,必定会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4. 当债务人与第三方进行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存在着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

债权人撤销权的八种主要情况首先,对于有些主体,在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期间所签订的合同,尚未得到追认之前,其效力是待定的。其次,当无权代理行为人在其合同被追认前,也就是未经合法授权就签署了合同时,这类合同也是效力未定的。再者,当纵然以低于市场价值的售价进行财产分配,但这种处置却给债权人带来了损失时,这同样可归类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撤销权被视为形成权的一种。作为一种实体法律制度,撤销权在保障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撤销权作为债权的附属权益,与债权紧密相连。总体来看,撤销权既具备形成权的特征,也蕴含请求权的要素,实现了两者的有机结合。这一特点使得撤销权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需满足客观和主观条件:一、债务人在债权设立后实施减损财产的行为;二、行为对债权人利益有实质损害;三、债务人与第三方实施时皆有故意。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基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对自身财产作出不当处分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有权在知晓原因后一年内撤销。若五年内未主张,撤销权失效。撤销行为导致债务人法律效力丧失。行使撤销权以保护债权人债权为限,相关必要开支由债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