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实现,或债务人有偿处分且相对人有主观恶意并影响债权实现时,可行使债权保全撤销权,需通过诉讼向法院申请,范围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保全撤销权的行使分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如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只要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就可行使撤销权。二是债务人有偿处分行为,像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需同时满足影响债权实现以及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影响这两个条件,债权人才可主张。并且债权人要通过诉讼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范围限于自身债权,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如果在债权债务方面遇到相关问题,不清楚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债权人可行使债权保全撤销权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债务人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且对债权人债权实现有影响,如放弃到期或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二是债务人实施有偿处分行为且相对人存在主观恶意,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不过这些行为需同时满足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以及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这两个条件。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应及时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提出撤销权申请。
-行使撤销权时,要注意其范围以自身债权为限。
-行使撤销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应保留好相关费用凭证。
1.债权人可使用债权保全撤销权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债务人无偿处理财产权益,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有影响。像放弃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债权、不要债权担保、免费把财产转让出去、故意把到期债权的还款时间延长等。
2.二是债务人进行有偿处分行为,且交易相对方有主观恶意。比如用明显低于正常价格卖财产、用明显高于正常价格买别人财产、给别人的债务做担保。不过,这些行为要同时满足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及交易相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会影响债权实现这两个条件。
3.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不能超过债权人的债权额度。行使撤销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法律分析:
(1)债权人可行使债权保全撤销权的情形分两类。一是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如放弃到期或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且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二是债务人有偿处分行为,像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需同时满足影响债权实现及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影响两个条件。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通过诉讼向法院申请,其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提醒: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上述行为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准备诉讼。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当遇到债务人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应及时收集债务人放弃到期或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相关证据,为后续诉讼做准备。
(二)若债务人实施有偿处分行为且相对人存在主观恶意,债权人要证明该行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证明该行为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影响,然后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注意撤销权行使范围以自身债权为限,同时主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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