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是什么
时间:2025.02.24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895人
律师解析:
1、民政局对
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
(1)、明确表示
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
抚养、财产和
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
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3、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
违法国家法律
法规;
(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4、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存档要求:
双方
当事人要准备三分离婚协议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
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